关于对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送达的公告
关于对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送达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
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581696630165E )
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》(泉税强扣〔2022〕16号),由于你(单位)失联,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
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
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
(扣缴税收款项适用)
泉税强扣〔 2022〕16号
泉州市嘉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581696630165E )
鉴于你(单位)(地址:石狮市灵秀服装创业园) 逾期未缴纳欠缴税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 规定,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,决定从 2022年2月18日 起从你(单位)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,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石狮支行 的存款账户(账号: 350016581070,5959003) 中扣缴以下款项,缴入国库:
税 款(大写): 贰佰柒拾叁万陆仟零捌拾玖元壹角壹分( ¥ 2,736,089.11 )
滞 纳 金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罚 款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没收违法所得(大写):零元整(¥ 0.00)
合 计(大写): 贰佰柒拾叁万陆仟零捌拾玖元壹角壹分( ¥ 2,736,089.11 )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
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申请 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